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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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拖车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99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7元,依法减半收取1278.50元,由原告***负担373.5元,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905元。重新鉴定费6500元,由原告***负担4500元,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