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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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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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唐山京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和***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有效,车架号为LRDV7PEC8GH014789车牌号为×××的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归***所有; 二、***、唐山京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办理上述车辆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唐山京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限***、唐山京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应负担诉讼费交至乐亭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