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
安徽吉安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吉安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23.98万元(含保证金23.2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3.9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14元,由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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