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16740635.74元; 二、驳回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45305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20000元,由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7948元,由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35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由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