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华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华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豪城装饰材料行支付货款32550元及利息(以3255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7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中山市华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华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豪城装饰材料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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