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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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平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车损59,720元、施救费2,000元、评估费7,000元共计68,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