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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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博爱县诚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赔偿款173491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7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3657元,***负担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8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