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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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50,306.29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1.2019年6月16日前的利息为527.57元;2.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306.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案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权属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原告***担610元,由被告***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1-10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