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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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垫付款50,6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3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