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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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借款本金416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09年11月25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8975‰计算至2014年12月12日;自2014年12月13日起以466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8975‰计算至2018年6月10日;自2018年6月11日起以416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89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其中已归还逾期利息12002.63元应予扣除),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