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韶关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始兴汽车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始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韶关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始兴汽车站车辆租赁费3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韶关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始兴汽车站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判项的期限内迳付原告韶关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始兴汽车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