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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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 二、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44号民事判决第七项; 三、变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丹东日月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5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的进度款违约金19926809.7元; 四、驳回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丹东日月鑫置业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583238.07元,由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3117.02元,丹东日月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90121.0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丹东日月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6900元,由丹东日月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520元,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380元。鉴定费1307956元,由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3978元,丹东日月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539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8121.05元,由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丹东日月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90121.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