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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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烟台永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9630000元、资金占用费767992.50元(自2018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年利率6.525%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并由被告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广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确认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设备(详见《抵押物概括(附页)》)在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120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188元,由被告烟台永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广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需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立案)。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