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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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1万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5577.18元; 上述一、二项支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3元,减半收取1831.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