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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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借款本金472696.76元,利息、复利218377.34元(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后续金额按照信用卡领用章程及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连续计算至被告***偿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 案件受理费1079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负担131元,由被告***负担10665元。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10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11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