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金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2318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