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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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邺城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久泰商贸有限公司 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久泰商贸有限公司给付钢材款1276610.81元,并自2017年12月5日起以5811.0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以175029.27元为基数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18年2月4日起以1487471.26元为基数至2019年4月25日止、自2019年4月26日起以1095770.49元为基数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给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邯郸邺城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钢材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久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45元,由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邺城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