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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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支付代偿款26782.75元;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支付利息5156.33元(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6782.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3847.2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以26782.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为1309.11元),同时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仍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 三、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律师费3482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三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1元,保全费570元,共计9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