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胜利路支行
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佳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佳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胜利路支行借款本金5999.8万元并支付利息3795281.88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17日,此后以本金5999.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6.225%的罚息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佳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胜利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526元,由被告安徽佳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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