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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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27565.12元、利息162元,及截至2020年7月2日的罚息11749.28元、复利69.11元,合计39545.5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27565.12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2%上浮50%,自2020年7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负担802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