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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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案号 (2020)辽0202民初6797号 立案时间 2020年9月10日 适用程序 普通程序 当事人及到庭情况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兴和街100号3-1及中山区港湾街3A、3B、3C。 负责人:刘作岩,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林,系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梅雪,系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武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林、隋梅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磊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0年6月5日信用卡欠款本金95818元、利息20212.1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965.78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自2020年6月6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本案的律师费4424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法院认定事实 信用卡申请办理时间 2017年7月21日 信用卡类型、卡号 长城爱家信用卡6xxx6 持卡人信息 武磊 透支利息标准 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全部欠款(包括透支取现及转账交易,不包括滞纳金等相关费用)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违约金标准 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 分期手续费标准 15万元分期36期,费率12% 欠本金数额(截至日期) 95818元(截至2020年11月25日) 透支利息金额(截至日期) 20212.14元(截至2020年6月5日) 违约金金额(截至日期) 5967.54元(截至2020年11月25日) 分期手续费金额 10998.24元(截至2020年11月25日) 停息停费情况 于2019年9月27日核销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原告予以发放并确定信用额度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故双方均应依照领用合约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逾期还款已超过信用额度,依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并给付合同项下到期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分期手续费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的信用卡已核销,之后将不产生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故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律师费一节,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亦并未实际支付律师费,该损失尚未造成,故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武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信用卡本金95818元、违约金5967.54元和分期手续费10998.24元; 二、被告武磊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截止2020年6月5日的透支利息20212.14元; 三、被告武磊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自2020年6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7年版)》的约定计算; 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武磊负担3000元。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审判长程鑫 二Ο二Ο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史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