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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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X房地产开发(大连)有限公司 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金206663.67元及利息、罚息至还清日止(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罚息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按本金加利息计收;截至2019年9月10日,逾期利息、罚息、未到期利息合计29118.3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律师费1900元; 三、被告STX房地产开发(大连)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STX房地产开发(大连)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6元,保全费1699元,由被告***、STX房地产开发(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