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熠耀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盛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熠耀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885.8667万元(利息自2015年5月11日起暂计至2019年11月27日;后续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盛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熠耀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1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熠耀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盛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邮政编码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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