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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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归还透支本金190478.22元,利息及违约金41463.45元(暂计至2020年8月1日,此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支付律师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7381元,减半收取3690.5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负担1300.5元,由被告***负担2390元。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