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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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1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误工费1082.85元,共计2009.65元。

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1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误工费1082.85元,共计2009.65元。

四、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1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误工费1082.85元,共计2009.65元。

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1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误工费1082.85元,共计2009.65元。

以上款项,由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款汇荣成市人民法院转付原告,开户行: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1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原告负担55元,五被告各负担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发布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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