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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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款693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