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5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定广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广汽传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保定广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2862122.99元、截止至2020年11月16日的逾期利息436266.28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保定广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15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保定广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在最高限额4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的清偿范围内向被告保定广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8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保定汽车公司、杨建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5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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