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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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豪艺椰棕制品有限公司 淄博可可纳拓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可可纳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0元; 二、被告淄博可可纳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0月21日的利息26222.24元及以借款本金3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周村农商行流借字(2018)第024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淄博豪艺椰棕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淄博可可纳拓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淄博豪艺椰棕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可可纳拓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10.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00元,两项共计36010.00元,由被告淄博可可纳拓贸易有限公司、淄博豪艺椰棕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