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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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就《联储证券聚诚1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ZCZQXXXXXXXXXX(244)]项下“联储证券聚诚1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清算后未兑付的损失在本金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7,767元,由原告***负担30,213.60元,被告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5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6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