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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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市伟立电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价款38000元及截止2018年4月30日前的利息3990元,合计41990元;被告***并自2018年5月1日起至价款付清之日止以3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原告利息。 二、被告嘉兴市伟立电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41990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保全费460元,合计8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元,由被告***、嘉兴市伟立电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