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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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莆田市中闽嘉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蓬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莆田市中闽嘉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蓬安县太和瑞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公司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用276,185.94元、塔吊进出场费用10,000元、扣件损失赔偿费242元、顶托损失赔偿费11,040元,合计297,467.94元,已支付的50,000元在履行时扣减; 二、驳回原告蓬安县太和瑞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8元,由被告莆田市中闽嘉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