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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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隆鹏不锈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里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隆鹏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661元; 二、被告上海里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隆鹏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45,66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3元,由两被告上海里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