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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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4773.26元、利息人民币6218.36元、违约金人民币5951.89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4月7日,2020年4月8日起至全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以透支本金24773.2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020年4月8日至全款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应还而未还的最低还款额的5%计算,超过500元时按500元计算;上述透支利息及违约金之和的计算标准以不超过透支款本金的年利率24%标准为限)。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一并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