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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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兰州新纪元汽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德佑安康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010年5月31日签订的《建店合作意向协议书》、2010年6月2日签订的《建店合作意向协议书》、2010年6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宁夏德佑安康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兰州新纪元汽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 三、驳回原告兰州新纪元汽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宁夏德佑安康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900元,由原告兰州新纪元汽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5100元,被告宁夏德佑安康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1800元;反诉费34036.5元,由反诉原告宁夏德佑安康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