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鑫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新灌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新灌矿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00000元及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7月9日之前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计算;2019年7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复利按双方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 二、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桂林新灌矿业有限公司质押的锡精矿(锡矿砂)3959包,197.95吨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桂林新灌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012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062元,由被告桂林新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70124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