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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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德兆小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37652500.6元及利息(利息以37652500.6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在未出资的3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重庆德兆小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在未出资的3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重庆德兆小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在未出资的29033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重庆德兆小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重庆德兆小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损失80000元。 六、驳回原告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210元,由原告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621元,被告重庆德兆小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15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德兆小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