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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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平顺振中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黎城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9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