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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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11民初1369号 原告: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树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文革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明川永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