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借款本金293357.29元及相应利息和罚息(截止至2019年8月1日的利息和罚息计9486.5元,之后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照双方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3元,由被告***、***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