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健铝金属有限公司 佛山市巨亚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健铝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巨亚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02680.09元及利息(利息以602680.0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70.57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