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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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德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捷信车鑫咨询商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湛江市德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捷信车鑫咨询商务有限公司返还融资款1807000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实欠融资款为基数,从2019年7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捷信车鑫咨询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725.44元,由原告广东捷信车鑫咨询商务有限公司负担4785.57元,由被告湛江市德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9939.87元(原告广东捷信车鑫咨询商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4725.44元,本院向其退回受理费19939.87元;被告湛江市德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案受理费19939.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