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
广州富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山市新迪市政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应向原告广州富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7670元及从2016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20年3月3日之前的利息为28276元,2020年3月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富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37元,由原告广州富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18.32元;被告***负担2019.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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