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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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家析产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与被告***拍卖、变卖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48号之一,二1403房,所得价款由原告***分得11/18份额,由被告***分得7/18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5368元,由被告***负担34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