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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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合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4号“广州新华汽车用品展贸中心”一号楼2楼F201a号铺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的占有使用费(按2632.50元/月计付)及逾期付款利息(每月占有使用费的利息自次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总额以不超过应付占有使用费本金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东合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0元,由原告广东合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8元,被告***负担4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