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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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大庆油田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赔偿伤残费用110,000元,合计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6,245.17元,赔偿原告伤残费用345元,合计76,590.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4元,减半收取2,292元,鉴定费3,910元,由被告***负担6,026元,由原告***自负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