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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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狮子山生态园有限公司 大连赛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中元企业清算代理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巨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狮子山生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巨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至2017年10月10日的租金及占有使用期间的费用2286917.81元,违约金及损失114345.89元; 二、被告连云港狮子山生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巨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双方于2010年9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011年10月20日签订的《补充租赁协议》、2012年1月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所涉租赁的土地场地、房屋车间、设备(见附图及配套设备清单)、矿压滤机大小各一台; 三、驳回原告连云港市巨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90元,由原告连云港市巨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480元,被告连云港狮子山生态园有限公司负担26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1-22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