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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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 广州市冠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王冠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832003201800123);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577309.7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合计为34167.44元,此后利息、罚息、复息继续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市冠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王冠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潘小嫒对上述第二判项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对被告***、潘小嫒用于抵押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公益路25号观景阁1703房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04元,由被告***、***、***、***、广州市冠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王冠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潘小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