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劲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牧风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天津劲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牧风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33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84元,由被告天津劲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计1484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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