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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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夏启宝寿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7650720元及利息损失(以52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夏启盛世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6940710元及利息损失(以47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夏启兴贤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1927170元及利息损失(以13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夏启智仕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6216210元及利息损失(以42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夏启卓兴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6245190元及利息损失(以43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六、被告广州鸿琪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至五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鸿琪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七、驳回原告苏州夏启宝寿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夏启盛世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夏启兴贤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夏启智仕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夏启卓兴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广州鸿琪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900元,由原告苏州夏启宝寿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夏启盛世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夏启兴贤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夏启智仕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夏启卓兴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900元;由***、***、广州鸿琪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广州鸿琪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