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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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灵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返还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灵山分公司借款本金16581.72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